开云电竞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新闻资讯     |      2024-05-19 03:43

  开云电竞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我局(所)于2021年11月15日至2022年8月15日对你(单位)(地址:苏州高新区***层)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经查,你单位因“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于2021年7月1日经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区开发区税务局认定为非正常户。按照江苏税务数据情报管理平台中“税务登记信息”显示的信息,检查人员拨打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许某电线;已停机”;财务负责人李某婧电话“已停机”;办税人员朗某电话“已停机”。

  因无法联系到你单位,检查人员于2021年11月15日在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官方网站公告了“税务检查通知书”,对你单位的检查通知书进行公告送达。2021年12月16日公告送达期限届满,税务检查通知书视为送达。

  经江苏税务数据情报管理平台查询,你单位于2017年10月24日至2020年2月26日期间合计领购发票1129份,其中:增值税普通发票2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1109份。你单位在2017年10月至2020年5月期间,收到上游客户开具的货物(服务)发票10份,品名是餐费、信宿费、火锅、汽油,金额合计5166.53元,税额合计418.47元,价税合计5585.00元。取得上游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148份,品名是:移动通信设备*苹果手机、移动通信设备*OPPO手机、移动通信设备*APPLE手机、移动通信设备*魅族手机、移动通信设备*华为手机,金额合计74565556.76元,税额合计11608685.24元,价税合计86174242.00元。

  你单位在2017年10月至2020年6月期间,合计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74份,品名为:电子配件、电子产品、通信设备、其他电子设备、其他通信设备、移动通信设备,开具发票金额合计76681082.38元,税额合计11940476.67元,价税合计88621559.05元。

  经江苏税务数据情报管理平台查询,你单位在2017年10月至2021年2月期间的申报情况:申报增值税计税依据76681082.38元,申报缴纳增值税333894.83元。

  经调取资金流信息,从你单位报送的《企业存款账户报告表》、增值税发票电子底账管理系统获取有关银行账户信息,经审批后凭《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向相关银行调取银行流水账单,核对资金流,查明你单位银行账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浒关支行存在大量资金同进同出,资金回流至你单位实际控制人徐某超及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许某个人银行账户,交易资金信息不真实的情况。

  你单位上游交易总额86179827.00元,交易货物主要是手机,交易金额86174242.00元,占比99.99%;下游交易总额88621559.05元,交易货物品名是电子配件、电子产品、通信设备、其他电子设备、其他通信设备、移动通信设备,占比100%,充分证明你单位进销项货物不匹配。

  另外,据门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许某及公司实际控制人徐某超询问,许某承认你公司实际由徐某超控制,开办公司的目的是开发票赚钱,从未有过真实业务,徐某超控制税控盘、公章、网银、等,上游发票全部由徐某超以支付开票费3.8%购买取得的,你单位发生的银行交易流水记录所需的资金均由徐某超垫付。

  综上,你单位已被确认为非正常户、进销项货物不匹配、交易资金信息不真实等相关证据,且你单位实际控制人徐某超及法定代表人许某在公安机关笔录上都承认虚开发票的违法事实,据此判定你单位对外开具的上述974份发票无真实的货物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第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开具的97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76681082.38元,税额合计11940476.67元,价税合计88621559.05元,定性为虚开。发票明细如下:(小编略)

  1开云电竞app下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对你单位开具的974份认定为“虚开”。

  2、公安机关已对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立案侦查【相公(望)立字(2020)2687号】,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310号令),我局暂不给予行政处罚,待司法机关处理完毕后再决定是否给予行政处罚。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